台灣省屏東縣攝影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灣省屏東縣攝影學會」。
第二條:本會以研究攝影學理,提高攝影技術,以促進攝影事業之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理事長宅或由理事長指定適當之地點,並得另設連絡中心。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1. 關於攝影理論之研究及技術之改進事項。
2. 關於會員作品之展覽觀摩比賽之倡導事項。
3. 關於學術之演講及攝影書刊之刊行事項。
4. 關於會員攝影之指導及爭議之調整事項。
5. 關於主管官署及有關機關團體之委辦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左列四種:
1. 個人會員:凡在本縣境內居住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足歲以上,思想 純潔品行端正,對攝影有研究興趣之人士填具入會申請書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本會會員。
2. 永久會員:凡一次繳納十年(十倍)常年會費,即成為本會永久會員,享有終生免再繳納常年會費之優待權利。
3.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而支持本會經濟以發展攝影事業者,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但不具有章程第六條第1款之權力。
4.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各攝影團體得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繳納三倍常年會費,會員大會得派代表一名行使權利,但不具有被選舉權。
第六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左:
1. 有發言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2. 有享受本會舉辦事業權益。
3. 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左:
1. 繳納會費。
2.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3. 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八條:會員如違背章程決議或妨害本會名譽或欠繳及其他不當行為授權理事會權宜處理,並報請主管官署備查。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九條:1.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理監事遇有出缺分別依次遞補,本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選任之。
2.理監事候選資格:必須入會滿一年以上並不得違反章程第七、八條條文規定始俱資格。
3.選出之理監事必須加入為本會永久會員。
第十條:理事成立理事會,選出常務理事三名,就其中一名由九名理事以無記名方式選出一名為理事長,監事成立監事會,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理事長連選僅得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一條: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應取銷理監事資格並報請主管官署,由候補理監事遞補。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1. 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2.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
3. 通過經費收支及預決算。
4. 會員除名與處分。
5. 選舉及解除理監事。
6. 財產之處分。
第十三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2. 召集會員大會。
3. 審核監事會工作報告及建議。
4. 解職會務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理事長職權如左:
1. 處理日常會務。
2. 召集理事會。
3. 對外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職權如左: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2. 審查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事項。
3. 稽核理事會經費之收支。
4. 監察會員之遵守章程紀律事項。
第十六條:常務監事之職權如左:
1. 執行監事會之決議權。
2. 處理監事會事務。
3. 召集監事會。
第十七條:會務工作人員聘用及職權如左:
1. 設榮銜審議委員會,其主任委員一職由理事長兼任之,委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
2. 設學術委員會,其主任委員一職由理事長兼任之,委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
3. 設總幹事一人,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解聘時亦同。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理監事決議案,處理日常會務,監督各組會執行業務。
4. 總幹事以下設沙龍委員會、會刊編輯委員會二個委員會及總務、活動、公共關係、會計、出納、會籍、服務、統計、採訪等九個組負責推行有關會務,各組組長、各委員會主席主編由總幹事提請理事會通過任用,解聘時亦同。副組長、組員、副主席、委員由各組會主管提請總幹事同意通過任用、解聘時亦同。以上工作人員其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之。
(一)沙龍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委員若干人。
(二)「屏東攝影」會刊編輯委員會:設主編一人,副主編一人,委員若干人。
(三)總務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若干人。
(四)活動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若干人。
(五)公共關係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若干人。
(六)會計組:設組長一人。
(七)出納組:設組長一人。
(八)會籍組:設組長一人。
(九)服務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若干人。
(十)統計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若干人。
(十一)採訪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若干人。
第十八條:1.本會視事實需要得經理事會通過聘請社會上熱心攝影人士擔任榮譽理事長、顧問。
2.本會得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授以會員精神獎,及榮譽會員獎。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但理事會認有必要或由會員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均得召集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項之決議須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變更。
2. 會員除名之處分。
3. 理監事之解職。
4. 財產之處分。
第二十一條: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集會議一次,監事每三個月召集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監事會均以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半數以上同意始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如左:
1. 個人入會費新台幣貳佰元。
2. 個人會員常年會費每年壹仟貳佰元。
3. 捐款。
4. 補助費。
5. 其他收入。
上項捐款視實際需要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並報請主管官署核准及募集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計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
第二十五條:本會工作計畫另訂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函請主管機關備案及施行修改時亦同。


